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錫源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偵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許家菱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喜苓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177 號裁定(113.10.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 字第 2690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