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李東錦 被告 翁靖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