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李太原 被告 李明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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