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84號聲請人HWALEEMARINECO.LTD.
,BRITISHVIRGINISLANDS法定代理人 許志堅 非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提出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抵押權登記文件。
二、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