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7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雅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捌元,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