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告 陳明建 即建和興工程行
陳石定 即建嘉企業社 王麗美 即展成建材商行 陳明發 即上發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大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萬3024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