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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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連瓊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萬隆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前項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