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莊佳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04元(計算式:147,650元+附表所示利息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芬芬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起始日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年息(%)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138,585元113年2月19日113年2月26日(8/366)154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