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