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0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劉運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92,825元│109年5月28日起至│15%│109年5月28日起至│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