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許嘉鈞 即 許家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4,938元│101年8月26日起至│5%│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