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琇琪 代理人 陳育騏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裁定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解約價值之案款入庫,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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