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31號聲請人 鍾易臻 聲請人 鍾佳臻 法定代理人 鍾宜學
主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10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10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46662│股票│1│1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46663│股票│1│1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46664│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