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東小字第6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東小字第6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合計1,180元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