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04號原告 宋春蘭 原告與被告 胡景玉 、 胡能凱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