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11號異議人 王清輝 送達代收人 林素珠 相對人 王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異議人王浚騰」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王清輝」;關於「相對人王清輝」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王浚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許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