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7,3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慧萍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4月19日止累計96,992元正未給付,其中95,773元為本金;1,21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慧萍於民國108年8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8月8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4月19日止累計97,690元正未給付,其中95,910元為本金;1,78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慧萍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18,226元,約定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4月19日止累計104,254元正未給付,其中102,944元為本金;1,31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林慧萍於民國108年8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19,539元,約定自民國108年8月8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4月19日止累計78,418元正未給付,其中76,998元為本金;1,42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41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5773元林慧萍自民國112年04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5910元林慧萍自民國112年04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02944元林慧萍自民國112年04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76998元林慧萍自民國112年04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