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847號原告 顏漢國 被告 羅希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349號誣告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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