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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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劉坤旺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其聲請程式及要件已有欠缺。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王明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下列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聲請人即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及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
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即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地址、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及有無受執行之情形。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㈦若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訴訟事件之繫屬法院、案
號、判決書等;若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聲請人即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五、聲請人即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即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如有,應陳報稅捐或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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