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洪 鴛鴦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竹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證明(如借據等)。
二、承上,如係因第三人 陳郡 向台端借款所衍生之債務,則請提出:
㈠陳郡之繼承系統表。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