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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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蘇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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