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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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497號債權人 廖保勳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進旺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金額超過新台幣貳拾萬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之關係原因除新台幣200,000元部分係頭期款自民國100年9月16日匯入外,其餘每月10日按月分期還款,依債權人所呈之和解書內容,並無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則對於未到期之借款,債權人自不得向債務人請求。故未屆期之部分,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