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劉錦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亦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於民國105年11月9日召開第20屆第11次董事會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3條,新增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本案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06年1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50116號函予以核定,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第20屆第11次會議紀錄及簽到單、教育部106年度1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50116號函、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第13條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又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13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係本於本院登記處105年
4月22日苗院美登105法登他字第16號修訂,且與該財團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教育部予以核定等情,其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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