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0號原告 陳玉雲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洪鎂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洪鎂芷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莊川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