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鄧錦琴 ( 鄧黃喜妹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姜永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被繼承人鄧黃喜妹所遺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1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1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同年6月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6-ND-12364-0││1│1000││├──┼──────────┼───────┼──┼──┼──┼───┤│0002│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6-ND-12365-1││1│1000││├──┼──────────┼───────┼──┼──┼──┼───┤│0003│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6-ND-12366-3││1│1000││├──┼──────────┼───────┼──┼──┼──┼───┤│0004│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6-ND-12367-5││1│1000││├──┼──────────┼───────┼──┼──┼──┼───┤│0005│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6-ND-12368-7││1│1000││├──┼──────────┼───────┼──┼──┼──┼───┤│0006│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6-ND-12369-9││1│1000││├──┼──────────┼───────┼──┼──┼──┼───┤│0007│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6-ND-12370-5││1│1000││├──┼──────────┼───────┼──┼──┼──┼───┤│0008│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6-ND-12371-7││1│1000││├──┼──────────┼───────┼──┼──┼──┼───┤│0009│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6-ND-12372-9││1│1000││├──┼──────────┼───────┼──┼──┼──┼───┤│0010│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6-ND-12373-0││1│1000││├──┼──────────┼───────┼──┼──┼──┼───┤│0011│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7-ND-18663-1││1│1000││├──┼──────────┼───────┼──┼──┼──┼───┤│0012│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7-ND-18664-3││1│1000││├──┼──────────┼───────┼──┼──┼──┼───┤│0013│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7-ND-18665-5││1│1000││├──┼──────────┼───────┼──┼──┼──┼───┤│0014│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88-NX-1525-3││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