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陳美鳳 被告 林洧竹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0年度壢簡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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