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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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70號
原告 鄭惠年
被告 王彥靖
被告 葉致宏
被告 陳俊辰
被告 洪健維
被告 劉柏承
被告 陳偉倫
被告 余念政
被告 陳泫昊
被告 郭騵凱
被告 王翊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倘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4559)有對被告余念政、郭騵凱以外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共同詐騙原告之人,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許芳瑜
法官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