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原告 查慕謙
查貴珍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 吳雯婷
張智淮 林洛安 鄭幸福 劉增治 劉育瑄 梁仕欣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蔡慧雯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