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98年度家小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戊○菁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0日以98年度重小字第100號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到院,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