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捐助章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中修正條文欄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應財團法人法實施,特修正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捐助章程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所示第12、14、16、20、23條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第19屆第6次董監事會會議事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經濟部核可函為證,且分別係關於董事選任方式、監察人選任方式、董事及監察之報酬、董事會決議方式、賸餘財產歸屬範圍之變更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捐助章程如附件表修正後條文所示第1條係增加英文名稱,並未變更原財團法人之中文名稱或組織;第3條僅係增加分支機構設立處所、第5條為文字修正;第6條係增設經費來源;第7條係因第6條修正而變更;第14、16、17、18、19、20、
21、22、23、25條為條號項次之變更;另第10、13、15、17、18、24、25條均為依法應辦理之事項,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等均無涉,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