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979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朱甚珍 債務人王寶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
二.五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