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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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雙C」圖樣商標兒童連身衣壹件及嬰兒圍兜壹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
896號、第15689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6年8月21日期滿。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連身衣1件、雙C嬰兒圍兜1條,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同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自應適用已生效施行沒收之規定。另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
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之規定,嗣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研討結果、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
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3896號、第156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6年8月21日屆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兒童連身衣1件及嬰兒圍兜1條,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均屬仿冒香奈兒「雙C」圖樣商標之商品,有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等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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