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啓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啓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洪啓原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洪啓原業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4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家聖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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