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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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超選任辯護人紀鎮南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423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張智超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附表應更正如判決書後列之附表,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張智超所犯業務登載不實罪,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未載刑法第216條,惟犯罪事實既已論及,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3次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存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涉犯本案犯行,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審酌被告上揭所犯之原因,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及衡酌檢察官於審理中亦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意旨,本院乃認除上揭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是斟酌被告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日期│摘要│金額│備註│├──────┼────┼─────┼──────────┤│97年12月16日│薪資│5,20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1月6日│薪資│2萬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1月16日│薪資│5,60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1月21日│獎金│1萬40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2月6日│薪資│2萬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2月16日│薪資│6,604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3月6日│薪資│2萬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3月17日│薪資│5,232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4月7日│薪資│1萬8,00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4月16日│薪資│6,248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5月5日│薪資│1萬8,00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5月18日│薪資│5,728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6月5日│薪資│1萬8,00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98年6月16日│薪資│7,288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