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宇順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宇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宇順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5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24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7年8月24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於108年5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2420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2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