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桃園市大園區福海宮法定代理人 廖德發 被上訴人 蔡宗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