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55號原告 林瑞惠 訴訟代理人 洪竹鶴 被告 陳成東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 張忠俊 水土保持技師繳納鑑定(繳納設計規劃)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茲鑑定(繳納設計規劃)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有張忠俊水土保持技師108年5月21日新石字第1號函在卷可稽。前經裁定命被告繳納前開費用,被告未繳納,爰裁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此為訴訟費用之範圍,且有待鑑定確認原告損害金額),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視為停止訴訟程序及撤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郭春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