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1號原告 許惠雅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莊明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明宗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9月3日判決被告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