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12年度沙小字第107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告 李禹萱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沙小字第10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1樓第1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何世全
書記官許采婕
通譯鍾沅諮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柏源
被告李禹萱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3年4月1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
二、原告同意免除其他第三人就本件爭議之責任。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柏源
被告李禹萱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書記官許采婕
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