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1070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

112年度沙小字第1070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告 李禹萱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沙小字第10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1樓第1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何世全

書記官許采婕

通譯鍾沅諮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柏源

被告李禹萱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3年4月1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

二、原告同意免除其他第三人就本件爭議之責任。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柏源

被告李禹萱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書記官許采婕

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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