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4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857號債權人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偉霖 住同上債務人CHERYLSAMBOAZUCENA( 雪莉 )
住屏東縣○○鄉○○路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M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CHERYLSAMBOAZUCENA(雪莉)於第三人所得支領之勞務報酬債權,經本院查得債務人受雇於第三人 鍾艾蓁 ,其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函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