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318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蕭律皓
陳致安 被告 劉知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為新竹縣○○鄉○道○號○路南向86公里湖口服務區內,屬新竹縣○○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卷足憑,又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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