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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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敏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108年度交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敏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敏雄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對本院於10
8年12月13日所為之108年度交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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