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7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67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坤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10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書記官吳月華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坤雄犯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黃坤雄前於民國①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11月26日以90年度竹簡字第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又於90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由本院於90年12月14日以90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1年2月27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21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91年6月20日以91年度台上字第34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1年
6月20日以92年度聲字第1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94年2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因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上揭假釋嗣經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0月又13日⑴。又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2月27日以94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④又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10月13日以95年度訴字第
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又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5年8月24日以95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因減刑條例實施,上開③④⑤案件復經本院於96年8月2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04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5月、3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又15日確定⑵。上開⑴⑵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7年5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又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9年2月4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10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構成累犯)。
(二)黃坤雄因積欠 黃錫木 新臺幣(下同)6千元借款未還,遭黃錫木索款甚急,並遭黃錫木於100年11月13日上午毆打,致黃坤雄心生怨恨,竟意圖使黃錫木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內,向職司犯罪偵查之該所承辦警員 劉文禮 虛偽陳述曾向黃錫木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致使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調查後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重量│金額│├──┼──────┼──────┼────┼────┤│1│100年11月8日│新竹市虎山里│0.5公克│500元│││晚間7時│1鄰延平路2段││││││229號│││├──┼──────┼──────┼────┼────┤│2│100年11月9日│新竹市虎山里│0.5公克│500元│││晚間6時│1鄰延平路2段││││││229號│││├──┼──────┼──────┼────┼────┤│3│100年11月10│新竹市虎山里│0.5公克│500元│││日下午5時│1鄰延平路2段│││├──┼──────┼──────┼────┼────┤│4│100年11月11│新竹市虎山里│0.5公克│500元│││日晚間6時│1鄰延平路2段│││├──┼──────┼──────┼────┼────┤│5│100年11月12│新竹市虎山里│0.5公克│500元│││日晚間7時│1鄰延平路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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