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6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郭佳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64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315元
郭佳宜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7,193元
郭佳宜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16,870元
郭佳宜
自民國105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