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國賢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補債務人蔡國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無法確定債務人實際住居所及本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