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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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6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均經上訴駁回後,於92年10月9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90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72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瓊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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