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證據保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7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弄21號上列被告甲○○聲請證據保全案件,查其提出之聲請狀,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9-5條規定記載「案情概要」,爰依同法第219-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