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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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863號原告 陳思綺 被告 安芸 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45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55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被告安芸葶提供12支門號暨郵局帳戶資料予代號「老哥」之男子,供其於網路拍賣平台開設帳戶,並約定上開帳戶若有款項入帳,則由被告操作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功能,將入帳款項1成作為報酬,其餘9成匯至「老哥」指定之金融帳戶內。嗣原告因訂購嬰兒食品於民國108年7月31日匯款6,755元至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之後由被告轉入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號之實體帳戶,而陷入錯誤遭欺騙。而被告亦因上開事實,經本院刑事庭於110年9月22日以110年度訴字第49號等判處:「安芸葶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等情,有刑事判決書及所載證據為證,堪認為真實。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南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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