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營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營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上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百里路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明家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 律師被上訴人穎祥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上訴人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陳益 被上訴人 何曉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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