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炎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炎明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炎明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蔡炎明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21日8時30分│108年2月13日上午9時5│││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速偵│新北地檢108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370號│字第765號│├───┬────┼──────────┼──────────┤│最後│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653號│108年度交簡字第926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12日│108年5月16日│├───┼────┼──────────┼──────────┤│確定│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判決├────┼──────────┼──────────┤││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653號│108年度交簡字第926號││├────┼──────────┼──────────┤││判決│108年4月2日│108年6月7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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